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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通道相关知识

更新时间:2008-01-16 00:00:00点击次数:4937次
    根据河北省交通厅高管局〔2006〕87号文的精神,绿色通道相关知识摘录如下:
    一、1、对整车(指达到该货车核定载重量或装载容量80%的按整车计算)并合法装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实际车型类别的基础上,按降低一个车型类别(不含第一类)收取车辆通行费。
   2、鲜活农产口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的深加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产品不属于鲜活农产品。不适用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政策。
   3、鲜活农产品与其它货物混装和装载超过现行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不享受我省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减收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4、凡要求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在通过我省境内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公路收费站(点)时必须走指定的车道并主动接受核验。拒绝按指定车道通过和不接受核验的,不享受我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二、根据交通部〔2005〕407号文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消除省内外车辆的政策差别。对不同省(市、区)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同等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在“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上不得实行省内外差别政策。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运车辆在经过公路收费站(点)时必须按指定车道通过,并积极配合公路收费站(点)做好运输产品的核验工作。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全国不发放统一的通行(标识)证,各地已发行的通行(标识)证只在本辖区有效。凡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核查的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加强对超载车辆的管理。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当合法装载。有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应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鲜活农产品车辆超超载的,要记录驾驶人、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况,教育或者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等信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对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和驾驶人,在30日内通知车辆登记所在地或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将违章记录载入车辆档案;对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和驾驶人,在40日内集中转递到所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车辆登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和教育,并将违章记录载入车辆档案。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给予考核。
   三、根据冀交公字〔2005〕468号文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1、在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五纵二横”“绿色通道”建设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拓展“绿色通道”的实施范围,力争于2006年3月底前,在全省所有公路上实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的“绿色通道”有关优惠政策。以上“绿色通道”均实行省内外无差别政策。
   2、统一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全国“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木、粮食等。
   3、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是指达到该货车核定载重量或装载容量80%的按整车计算。
   4、加强公路养护,确保网络畅通。对于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保级公路管理级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公路养护工作,保证路面质量,提高通行效率。
   5、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路产的,公安、交通部门要及时依法按程序处理后放行,车辆损坏的要主动协助车主及时转车启运,防止鲜活农产品变质腐烂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6、继续加大“绿色通道”网络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力度。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要求,加大对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坚决撤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站卡,接受社会监督。
  7、各收费站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以确保畅通,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成后,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通过本省辖区内公路的收费站时,在实际车型类别的基础上,按降一个车型类别(不含第一类)缴纳通行费;对通过普通收费公路的第一类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货车实行优先办理月票制度,并且不受收费站半径十公里的地域限制;有关政策向社会公示。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运车辆在经过公路收费站时必须通过专用通道,在车流量较少时,由收费站工作人员在收费车道内对装载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核验并登记,符合鲜活农产品规定的,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收费标准。车流量高峰时,收费员收取车辆行车本后,驶出收费车道,停在收费广场右侧,由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核验并登记。符合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规定的,执行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收费标准。司乘人员要积极配合收费站做好运输产品的核验工作。凡拒绝通过指定道口,或拒不接受核查的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8、加快农村公路网建设,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基础性支持。通过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增加农村公路的通达性和通畅性,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9、加强源头管理,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业户守法经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深入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集散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主要农产品种类、销往地区、运输路线和长期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业户情况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建立信誉档案。要加强对农户、车主和装载配货单位以及乘运驾驶人员的教育,增强农户和承运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杜绝超载、超限和其它违规运输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合理装载和运输业户守法经营。
   10、采取综合措施,促进鲜活农产品顺畅流通。培育和发展规模化、大型化的鲜活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逐步建成覆盖全国、具有保障食品卫生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鲜活农产品销售网络体系。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为依托,加快农业信息建设。通过网络、媒体、公告牌等形式及进为农民提供鲜活农产品的市场供需信息,以市场为导向对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品种和规模进行合理指导,保证产品适销对路。
   11、引导和培育规模化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利用中介组织积极开拓市场,促进营销,并为农户提供技术、品种、供需信息服务。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产地批发市场的鲜活农产品进入绿色检疫和有害物留检测,杜绝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进入绿色通道。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监管,构建全理的流通市场机制和结构,对鲜活农产品营销企业和营销户进行合理引导和管理,为鲜活农产品流通创造健康的流通环境。
  12、对“绿色通道”标识标志。在“绿色通道”沿线的省际和重要的出入口或交叉口处逐步设置样式统一的“绿色通道”标识标志(样式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尺寸参照国标GB5768—1999中关于指路标志的规定执行),方便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选择出行。公路收费站要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固定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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