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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有权利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2-05-29 00:00:00点击次数:1123次

    问:我单位某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要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工作10年以上。但是,单位认为由于原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因此,不同意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是否有权利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签原劳动合同的期限?


    答: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该法没有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用工的现状。 《劳动合同法》为了禁止事实劳动关系、避免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规定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依据该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主要是指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实践过程中确实也存在劳动者原劳动合同未到期,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已经超过了10年的情形,因此,劳动者就要求与用人单位改签劳动合同,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改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本身属于对我国劳动合同制理解上的误区。


    劳动合同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推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但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一名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之间只能存在一份劳动合同,双方需要受到劳动合同的约束,即受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期限、工资待遇的约束。因此,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超出10年的情形下,劳动者没有权利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必要在原合同履行期间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即使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也不会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就没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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