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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小知识

更新时间:2008-06-18 00:00:00点击次数:1796次
    一、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况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酗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河北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1、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保定市?华东路212号)
    2、廊坊市人民医院(廊坊市新华路37号)
    3、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4、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唐山市建设南路73号)
    5、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258号)
    6、沧州市中心医院(沧州市新华中路50号)
    7、邯郸市中心医院(邯郸市中华南大街15号)
    8、邢台市人民医院(邢台市红星西街16号)
    9、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承德市南营子大街36号)
   10、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张家口市长青路12号)
   11、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衡水市人民路32号)
  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
    (一)、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20万元
意外伤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伤残
(伤残等级确定及赔付比例按照商业保险统一规定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表”赔付)
最高给付20万元
意外医疗: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扣除100元后按95%报销)
最高给付5万元
意外住院津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
100元/天,最多给付180天。
    (二)、 注意事项: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合理医疗费:县级以上就医医院单据,参照国家规定的医保药品报销目录报销,即:甲类药、乙类药按规定比例报销,丙类药不予报销。
    3、理赔报案:员工出险后,应于发生事故24小时内通知公司人事部。报案电话:0312-3070397。
    4、保险理赔所需材料:
    <1> 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盖章)
    <2> 病历本及住院病历档案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票据
    <4>药品处方及住院诊疗明细
    <5>单位证明信
    <6>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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