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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在高速公路上抛洒杂物的倡议书

更新时间:2019-05-29 09:57:08点击次数:678次
范金国 公路与法律 昨天

请勿在高速公路上抛洒杂物的倡议书

 

广大司乘朋友们: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发展迅猛:高速公路里程大幅度增加;高速公路行车舒适性、安全性、便捷性大幅度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高速公路,作为选择性通行,已经深深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但是,我们的高速公路使用者中,却有很大一部分司乘人员的公共安全意识并没有跟上,他们把高速公路当作了普通公路,矿泉水瓶、果皮纸屑,随意往车窗外抛洒;他们明知车辆装载物在遗洒、飘散、掉落,却懒得处理,扬长而去;他们车辆爆胎后,任由破胎皮遗弃在高速公路路面;他们看到高速公路路面有杂物,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从不打电话报警......
     
对这部分缺乏公共安全意识、缺乏职业道德修养,缺乏基本素质的司乘人员,我们忧心忡忡,我们忍无可忍。
     
高速公路是高度危险区域,高速公路路面杂物,是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最严重安全隐患之一,不仅给其他高速公路使用者带来行车安全隐患,也给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人员、高速交警、高速路政带来极大的职业安全隐患。
     
在高速公路上抛洒杂物,是对自己和亲人的严重不负责任,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严重不负责任,是对社会的严重不负责任!
     
作为一名公路交通专业律师律师,见多了因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物引起的事故,见多了事故中逝者亲属的悲伤,见多了杂物抛洒者的痛悔,见多了高速公路养护人员、高速交警和高速路政冒着生命危险清扫、清除这些障碍物,见多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动辄被诉至法院为之背锅。
     
我们以自己的专业知识,负责任告诉大家,在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区域范围内故意抛洒杂物,不仅仅只是高速公路沿线标牌上说的污染环境的后果,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旦因此发生事故且被查出,将会被交警部门纳入交通事故当事人,将要承担对事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因污染路面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被交警部门记分、罚款、吊销驾照和被路政机构罚款的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更会承担刑事责任!
     
不要侥幸你们的行为发生在一刹那,人不知鬼不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从事了抛洒违法行为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只要去查,一定查的出。
     
为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宗旨,净化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广大司乘人员安全,笔者特倡议,增强公共安全意识,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下列行为做起:
     
1、在高速公路上,请勿向车外抛洒任何垃圾、物品;请教育车上随车人员和乘客不得向车外抛洒任何垃圾、物品。
     
2、车辆爆胎或装载物发生掉落、遗撒、飘散的,驾驶员或押运员应当立即对上述路面杂物予以清理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后方能驶离;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交警、路政或经营管理单位前来协助处理。
     
3、请规范装载运输货物,对装载砂、石、柞木、煤炭(灰)、竹、原木、树木等装载物易掉落、遗洒、飘散的,必须采取厢式密闭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防止沿途抛洒。
     
4、鼓励所有司乘人员利用手机拍摄(驾驶员除外)或行车记录仪对发现车辆上述违法抛洒路面杂物情况进行拍摄取证并向交警、路政、经营管理单位进行举报。
     
我们还建议有关部门:
     
1、凡装载不规范致使高速公路上发生抛洒的;在高速公路上向车外抛洒垃圾、物品的;未及时清理高速公路上爆胎和掉落物、遗撒物、飘散物的,公安机关要一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因此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害交通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车辆所属单位安全管理等问题进行责任倒查。
     
2、凡因抛洒物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中要加重对责任人的责任幅度的认定。
     
3、对于发现装载不规范且有抛洒可能的,高速公路收费站要拒绝驶入并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发生严重后果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该车纳入黑名单,拒绝通行高速公路。这样的人开的车, 高速公路不欢迎。
     
4、交警部门、交通执法部门对于司乘人员手机拍摄或行车记录仪记录并有效举报的,要予以奖励,在全社会中形成对这种违法行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
     
高速连着你我他,安全行车靠大家!
     
我们衷心希望广大司乘朋友们,为了大家的安全,彻底摒弃在高速公路上抛洒杂物陋习,增强法制观念,从自己做起,坚决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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