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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过错不能索赔

更新时间:2012-05-03 00:00:00点击次数:740次

    近日, 《劳动午报》报道了一起因商品丢失,公司扣发员工工资索赔引起的劳动争议。

    在商场做珠宝首饰促销员的小吴提出辞职。可就在离职的前一天,柜台上一枚价值1万元的钻石戒指竟意外丢失。虽然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但一时查不出结果,公司遂要求扣除小吴及其他当班员工的工资以弥补损失。但小吴认为钻戒丢失不是她造成的,不应担责,因此拒绝了公司要求。


    几天后,已经辞职的小吴回公司领薪水,公司财务部说她的工资只有1800元钱,用来赔偿丢失钻戒的钱都不够。小吴找公司老板理论未果,最终起诉到了法院。


    诉讼中,双方就钻戒丢失的费用是否应由当班员工共同负担,并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引起了争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行为存在过错,或者产生的损失与劳动者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须承担举证责任。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小吴对丢失钻戒存在过错,并且她也没签字同意平均承担丢失钻戒的损失。同时,商贸公司没有举证证实公司制定过如何处理商品丢失的相关规章制度。
    所以,法院认为,商贸公司扣发小吴工资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商贸公司全额支付小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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