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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更新时间:2012-04-20 00:00:00点击次数:863次

    2010年8月,沈某经人介绍到某钢管厂上班,工资为计件工资,一般为每月2000元左右。沈某与厂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如工作不满一年将视为违约,扣发当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由于该厂一直不给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6月,沈某向该钢管厂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钢管厂以沈某还差两个月才干满一年为由,按当初约定要扣除沈某当月工资2000元作为违约金。沈某多次找厂领导协商不扣或少扣点,遭到拒绝。沈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裁决,沈某与该钢管厂解除劳动合同,钢管厂依法支付沈某2000元工资。
     (作者刘乃元 王艳丽,单位:山东省临沭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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