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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工作要依法开展

更新时间:2008-11-07 00:00:00点击次数:1538次
 
       针对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各省也出台了具体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目前,与收费工作直接相关的法规有国务院制定并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部分省人大专门制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目前尚未制定有关高速公路的管理法规,所以,我们要以行政法规为主,并注意收集河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在法制健全的条件下,我们要依法收费,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我们的收费工作。 
      根据现有的规定,首先,要遵守“六公开、一监督制度”。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制度是强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公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通行车辆的知情权,现在司乘人员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已经非常注意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及时、全面、准确、醒目地在适当位置进行公开,就会成为司乘人员投诉的一个诉由,并会对经营管理单位的声誉造成影响。在公开时,尤其要注意在有关公开内容已经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改相关内容,避免疏漏和遗误。
     在收费工作中,要出具规定的票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第三十五条规定:“……(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在票据管理上,要加强检查,避免有些与不法分子勾结的个别收费人员“狸猫换太子”,偷换票据,贪污作弊,同时,给通行车辆以拒交的借口,造成通行费流失。
      在收费过程中对超载车辆处理上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收费站管理人员无权处理超载车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遇有下道车辆超载,收费人员要及时报告高速巡警或与路政执法人员联系;上道车辆超载,要劝其卸载,司机坚持上道的,报告高速巡警或与路政执法人员联系进行治理。
      治理逃费冲卡车辆,要讲究方式方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我省大部分高速公路均已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并建有联网收费中心,可由省中心统一协调,建立黑名单。在建立黑名单之前,运营管理单位对有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要履行通知义务,给予司机改正机会,进一步落实车辆身份,以防止误报黑名单造成侵权现象的发生。在发生通行车辆扰乱收费秩序的行为时,收费站不能擅自扣押车辆或有关证件,否则,违反了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司机投诉、控告,就要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此种情况,收费人员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公安机关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对其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构成玩忽职守性质的犯罪的,可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同时,对司机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行为可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索赔,对于偷逃费额巨大,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也要及时利用、总结治理案例,加大宣传,以儆效尤。
      贪污作弊是收费作业中的一颗毒瘤,要依法予以铲除。收费人员贪污作弊,情节轻微的,根据内部管理规定予以辞退、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单位要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侦破工作。经营管理单位要经常开展警示教育、法制宣传,提高收费人员思想觉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防止少数法制观念淡薄、意志软弱、利欲熏心的人员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提高收费队伍的综合素质。
      在收费道口发生的损坏收费设施的突发事件中,要合理留置肇事车辆和有关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重大损失事故还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司机不能及时赔偿的,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法开展收费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有创新的手段。对于目前联网收费中出现的通行车辆偷逃费额蔓延的趋势,可引入专项法律治理的方式,严格核算费用与收益,由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发挥社会律师的作用,运用法律的手段,有效追缴通行费,确保经营效益。
      依法开展收费工作,任重道远。但我们只要与时俱进,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法制观念,重视法律治理,一定会取得显著的成效。
     行政部 刘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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