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津高速公路2016年桥梁病害治理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更新时间:2016-10-19 10:18:11点击次数:804次
农民工工资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工程建设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和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劳动法》、《国家劳动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项目部和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 综合科负责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花名册管理的职责,对司属各项目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并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投诉工。同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汇报。
第一章 农民工工资管理
第五条 司属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公司要求办理对劳务分包合同(协议)的审核和备案工作,并指导和监管工程劳务分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情况和劳务用工手续,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第六条 司属各项目部应负责指导对录劳务分包及其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纠纷的调解工作,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按劳务合同支付工资,办理有关工伤意外保险等用工备案手续或按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七条 司属各项目部负责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各种专项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的监督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民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司属各项目部负责监督、核查劳务分包企业填制的《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及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收集存查工作,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准确掌握进场农民工人数花名册、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报公司备案,并确保人、证、合同、证书相统一。农民工进入工地三日内劳务分包单位未能提供《农民工劳动合同》进行备案或由于农民工个人原因未能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证件的,结清三天工资清退出现场,并及时将花名册上报至分公司综合科存查。
第九条 司属各项目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分包方的使信用过程考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分包方的竣工或年度等阶段性考核工作。
第十条 司属各项目部依据《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每三日清查现场农民工人数,核查农民工考勤记录及人员变化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和控制。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对其完成的工程量验工计价确认。
第十一条 司属各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次工资支付、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受理和电话。
第十二条 司属各项目部应当按期支付民工工资,对暂时不能支付的说明情况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特殊原因与承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等抵付。
第十三条 项目部工程竣工或劳务分包完成后,负责该工程劳务分包的农民工工资结算工作,并对所有农民工工资结算资料、编制工资支付表发放记录名册、考勤记录以及撤场清算单等资料进行收集存档,并将工资直接发放农民工本人,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 采取劳务分包用工的项目部,必须派监督员监督劳务队伍的工资发放,确保发放到每位劳务工人手中。
第十五条 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超过9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六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务工资支付承诺书》,公司对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认定的拖欠资款,有权从项目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资款支付给民工。未能从其工程款中扣除工资款项时,责令项目部的财务印章保管员停止使用财务章,直到支付工资为止。
第十七条 公司综合科定期检查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用工办理情况,特别对春节、端午、中秋节、夏收、秋收农忙季节、开学日等重要日期做好提前督导,做好提前预防,防止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上访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班组队伍完成施工任务后,项目部应向分公司反馈该班组队伍工资支付情况、个人信用等信息,作为公司和项目部选拔后备班组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和项目部应成立农民工事件处理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主席、副组长由综合科科长和项目部经理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章 项目部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项目部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坚持重心下移,深入基层一线,及时了解农民工的需求,为农民工办实事。进一步整合工作资源,推行综合服务农民工工作模式,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项目部应无偿为农民工提供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部充分发挥工作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及时和足额获得劳动报酬。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避险意识。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推进文明工地管理,改善工地生活环境应无偿为农民工提供防暑、防毒、急救物品等。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部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专项行动。努力解决农民工家庭的在“生产、生活、生育”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帮助农民工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遵守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意识,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使广大的农民工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关爱。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在农民工进场时负责收集该农民工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由项目部去当地公安部门备案,核实该农民工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及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项目部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组织定期检查考核,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监督检查由贵州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派专人参加、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因此影响公司信用评价的由公司对该项目部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贵州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举报:
1、项目部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2、项目部无故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3、项目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4、项目部无故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5、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举报经核查确认属实的,视情况轻重,将给予项目部5000~2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查中若发现项目部不履行本制度第二章项目部其它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对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其纠正;项目部拒不改正的,工会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劳务人员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项目部的各级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劳务人员主要有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部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2、服从项目部管理,忠于职守,维护项目部的声誉和利益,接受项目部在岗位上的调度,
3、爱护公共的设施、财物,保持住所的清洁,不得将外人带入住所内过夜,
第三十条 项目部发现合同期内农民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有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责任。对不能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