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制度
1、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与质量评定必须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验收与评定采用业主要求的质量检验评定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3、分部、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至少提前12小时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应提交“工程报验单”,附上自检报告和必要的检测资料,自检报告应经参与检查的各方负责人签字认可,未经自检合格,不予验收。
4、分管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验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存在问题,监理人员应在申报单上明确签注整改意见,及时回复施工单位按整改意见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报监理方验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认定工程质量等级。
5、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未经监理人员签证或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未整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所有隐蔽工程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继续施工。
7、严禁施工单位边施工、边整改、边要求验收。
8、工程资料不齐全、未办理报验手续的不予验收。
9、招标文件中注明的或重要结构或部位的隐蔽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影响质量的不利因素,及时进行控制。
10、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做好记录。检查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通知”,限期改正。 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部分工程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复检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11、分部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后,发给《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检验认可书》或《竣工证书》。
12、施工单位每月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监理单位填写“工程质量月报表”。
13、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14、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填写“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克服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确认。如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质量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