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5月起施行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追责办法
更新时间:2009-05-25 00:00:00点击次数:811次
中国安全生产网讯(通讯员寇军波)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石政发〔2009〕29号)。《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办法》规定,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人员;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招聘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员;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人和责任人,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办法》对各级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界定;并特别强调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发生拥挤坍塌、食物中毒、火灾、旅游伤害、交通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政府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辖区或分管行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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