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天津Y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G轮由天津驶往台州途中沉没,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虽然事故直接原因是横向大风浪影响下,发生船舶横倾、机舱进水,但也暴露出天津Y海运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到G轮船长遇险报警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延误应急救援时机等问题。
事故调查显示,Y海运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延迟向主管机关报告约1小时,导致救助船舶抵达事故现场时,遇险船舶倾斜加剧,增加了救助难度,间接导致伤亡增大。如果该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则Y海运公司负责人违反了新法第80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将按照新法第10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是事故应急处置的重要环节。新法将原法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迟报是指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或者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时限,报告事故的情况,其中包括对事故情况故意拖延不报的情形。新法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此外,新法第81条也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提出了明确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要求,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否则将按照新法第107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