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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微杜渐,举案说法系列之二

更新时间:2015-07-24 09:59:59点击次数:1157次
2015-05-29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2011年7月21日,山东籍M集团所属客车从威海驶往湖南省长沙市,途中多次违规揽客、违规装载危险化学品。7月22日,该客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时,发生爆燃,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42万元。虽然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客车违规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引起爆燃,但也暴露出M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该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事故调查显示,M公司未发现和治理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人员超载、违规载货等安全隐患和问题;公司所在地汽车站发现事故车辆报班手续不全时,未按规定扣留该车进站证。如果该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则两单位均违反了新法第38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可按新法第99条的规定,对两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鉴于该隐患导致了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可按照新法第109条的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还显示,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客运行业管理工作不到位,对M公司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如果该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则该管理部门违反了新法第38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应按照新法第8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该案例告诫我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法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并落实到位;应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及时处理,否则将按照新法第8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文字材料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现代交通运输发展研究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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