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首先,加大了罚款处罚力度。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改正作为罚款处罚的前置条件。其次,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一是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二是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其上限达到了2000万元;三是提升了对企业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后,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此外,还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强化了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加重了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确定了对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