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增加了违法信息记录、公告、通报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三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通报。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是完善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惩戒机制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建立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可以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进行综合评估,并纳入交通运输企业诚信记录;向社会公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信息公开的特定方式,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平台,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企业诚信记录和严重违法违规情节,实现以“市场”为手段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目标。同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新法的要求,建立与相关部门的通报机制,将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通报投资、金融等相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贯彻落实新法相关规定,一方面,交通运输行业应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管理相关制度,规范交通运输违法信息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明确相应违法信息的入库程序、标准以及相关管理细则等,如实记录、必要时向社会公告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安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相互通报机制,以达到信息共享、共同惩戒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不断提高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