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赋予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规定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对拒不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原法未赋予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执行手段,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也只赋予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许可”等行政手段。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时,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以适应及时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紧急要求。新法赋予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 “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执行手段,强化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新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权,既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新增的职权,也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尽的职责。在“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形势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管辖区域内相关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隐患,并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手段,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否则,将按照新法第87条的规定给予相关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