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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学与思之七——发现问题 报告处理

更新时间:2015-05-12 10:24:00点击次数:727次
2015-05-12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新法增加了对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理的要求。一是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有向本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义务;二是规定了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有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三是明确了接到报告人员有及时处理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的责任;四是规定了企业负责人未及时处理安全管理问题或事故隐患的罚则。


存在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将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建立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的工作机制,并努力消除安全问题与隐患。然而,我国所处发展阶段决定了个别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存在误区,认为个别小问题或隐患不会导致事故。这就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制定相关制度,细化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的有关要求,明确隐患整改的相关规定,加大对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提高对安全问题与隐患整改的认识,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理的相关制度,并按照新法的要求严肃处理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人员。
行政部 吕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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