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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学与思之六——制定计划 规范检查

更新时间:2015-05-08 10:23:00点击次数:1053次

 

2015-05-8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根据该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一是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二是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尽管该条款所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非各行业主管部门,即本条款不适用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但针对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公路、水路运输和工程建设等多部门,既存在综合安全监督检查,又存在单领域的专项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参照本条款的规定,制定交通运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情况的发生,增强监督检查的规范性和针对性,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安全监督检查的效率。


 

  在制订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布、安全管理特点、生产规模、安全管理状况等实际,结合各领域执法人员的数量、装备配备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频次、检查的方式、重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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