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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小知识——影响安全生产的“七种心理”

更新时间:2015-03-20 10:49:17点击次数:762次
安全小知识——影响安全生产的“七种心理”
2015-02-05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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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侥幸心理
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认为操作违章不一定会发生事故;二是往往认为“动机是好的”,即使发生事故也不会受到责备;三是自信心很强,相信自己有能力避免事故发生。
产生的原因:
一是经验的错误。某种违章作业从未发生过事故,或多年未发生过,从心理上对危险的感觉就会减弱,从而导致错误的认识,认为偶尔违章也未必会出事故。
二是认识上的错误。
主要表现为: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存在着小概率、随机和积蓄的规律,即事故不是经常发生,发生了也不一定会造成伤害,即便伤害也不一定很重,从而在心理上容忍不安全行为的存在,久而久之随着不安全行为形成习惯。

 
二、冒险心理:表现为争强好胜,喜欢逞能,把冒险当作英雄行为和邀功的资本或未追逐利益不顾一切,明知安全风险高却故意去做。
产生的原因:
一是价值导向错误。仅将追赶绩效、争取时间等作为目标,未树立安全第一的价值理念。
二是行动的错误。只顾眼前一时得失,不顾客观实际和效果,盲目蛮干,不尊重科学规律。

 
三、麻痹心理
主要表现为:因为熟悉相应的工作,所以习以为常,即使身处高危复杂环境也不再具有危险忧患意识,对周围环境反常现象和安全影响因素的变化,毫不在意,仅按照常规的方式重复工作。
产生的原因:
一是思想的错误。得过且过,放松对危险和隐患的警惕,沿用习惯的方式作业,不顾环境变化。
二是判断的错误。仅凭“经验”行事,安全防范意识缺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预警丧失。

 
四、简化心理
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把必要的安全规定、安全措施、安全防护认为是其实现目标的障碍,贪求一时之快,能省略的省略,能应付的应付。
产生的原因
一是自律不足。简化程序、走捷径普遍的心理习惯,但这种心理习惯与安全管理背道而驰,在工作中不能严于自律,克服走捷径、图省事的心理,盲目简化作业程序,势必加大安全风险。
二是管理不当。当简化的作业方式比规范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时,,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往往都会在缺乏必要的安全论证的情况下选择后者,从而从制度层面埋下事故隐患。

五、逆反心理
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愿意接受正确的、善意的规劝和批评,甚至产生与正确理论、方法相对抗的心理,一味坚持其错误行为,不肯悔改。
产生的原因:
一是心理逆反。心理负荷重,在安全生产的重压下,行为人大脑处于饱和和紧张状态,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具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当传递者不被信任或不能控制局面时,行为人的逆反心理尤为突出。
二是认识逆反。不适应规范化安全管理的环境,认为规范管理是对其的束缚和不信任,因此自恃技术颇佳,认为可以不依据规章和操作规程操作,依然不会发生事故。


六、从众心理
主要表现为:缺乏一种独立的意志品质和主动思考的精神,不能坚持主见,容易不加分析地接受别人意见或不顾事实一概服从多数,随大流走,不从众则感到有一种精神压力和被边缘化的感觉。
产生的原因 :
一是盲目信从。认为信息、方法或技术等来自于权威人士或群体,当权威和群体的意见一致时,使人产生从众心理,缺乏原本准确的判断,人云亦云、“随大流”,不能结合自身实际的情况,采取最有效的安全措施。
二是知错不改。明知权威人士或群体的信息、方法或技术是不安全的,应从众仿效不安全行为。

七、自私心理
主要表现为:以自我利益为核心,不顾及集体利益和安全,采取仅有利于自己、不利于他人甚至侵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产生的原因:
心目中只有自己,根本不能容纳别人,任何行为的出发点仅考虑个人的得失和安全,对他人的安全毫不在意、漠不关心,甚至在个人安全与他人安全、集体安全发生冲突时,采取牺牲别人和集体,保全自己的措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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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学与思之一 综合治理 五位一体
2015-02-26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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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保留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同时,将“综合治理”纳入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了“综合治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强调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强调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由事故管理转向风险、隐患管控,强化源头控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防预控;强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强政府各部门监督管理合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及媒体等各方的监督作用,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合)监管、企业诚信经营管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综合治理局面,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惩戒违法违规、警示失信失德。

新法确立了“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五位一体”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是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诠释。企业负责,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职工参与,强化了职工及工会在安全生产实践中的地位;政府监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责任;行业自律,要求行业协会引导行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则引导公众、媒体实时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五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机制的确立,也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
(本文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现代交通运输发展研究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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