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学与思——三个必须 细化分工
更新时间:2015-03-11 09:41:34点击次数:681次
新法修订体现了“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地位和职权。
新法要求县及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强调其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已发现的隐患。明确政府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权。新法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所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求纠正或限期改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直至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物品等权限。
(文字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现代交通运输发展研究中心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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