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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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17 发布部门:政策法规处 点击次数: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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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单位: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9月4日,国家总局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4〕)9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活动,为法律施行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现将国家总局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将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紧迫的工作,全力以赴认真抓好落实 《安全生产法》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大法。重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大机遇。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对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对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促进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对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在距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仅有两个多月,时间紧迫,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紧迫的工作,高度重视,周密谋划,认真组织,全力抓好落实。 二、组织动员全体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深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确保学懂、学会、学透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全体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新《安全生产法》的执法者和落实者,确保监管监察人员学懂、学透新《安全生产法》,真正领会精神实质,是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当务之急。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在12月1日前,组织专题培训班,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新《安全生产法》的培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严格考试,考试不合格的要重新培训,确保全体监管监察人员准确理解新《安全生产法》条款内容,熟练用新《安全生产法》进行监管和执法。各级安监部门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不断提升用新《安全生产法》指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所有执法人员培训班、企业负责人培训班等要将新《安全生产法》作为重要的培训、考试内容。省局近期将聘请国家安监总局领导、专家在“周末大讲堂”中宣讲新《安全生产法》,请各市认真组织收听收看;同时还将派人参加国家安监总局举办的研讨班、学习班,全面学习、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意义和相关要求,对疑难问题请国家安监总局进行释法,为全省各地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提供支持。请各地及时将遇到的困难、问题和要求向省局反映,省局政策法规处要做好汇总,并对各地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进行指导,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以警示教育活动等为载体,迅速将新《安全生产法》传达贯彻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责任主体。新《安全生产法》从多个方面对企业的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管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安全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十四个方面。同时,新《安全生产法》对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规定了查封、扣押和强制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多数条文不再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各级安监部门有责任将这些规定和要求尽快传达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督促他们认真落实,在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中,一定要将这些规定作为警示教育的重要内容,传达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进一步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既是保护广大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需要,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在任何情况下都碰不得。以上工作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在12月1日前完成。 四、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在全社会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热潮 一是要尽快将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汇报,争取领导支持。近期,各级安监部门都要向党委、政府作一次专题汇报,重点汇报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及重大影响、国家和省里对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部署和要求、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要提请领导同志按照要求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活动。二是充分发挥安办的作用,动员安委会成员单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特别是赋予了住建、工信、交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的权力,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各有关部门的权力增加了,责任也就相应增加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不仅仅是安监部门的事,而是所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共同责任,我们一定要提醒、督促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一变化,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确履行新《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尽快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三是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实质内涵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新《安全生产法》,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省局宣教处要会同宣教中心等单位通过举办知识竞赛、拍摄专题片等方式,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广泛宣传贯彻。《河北安全生产》杂志要开辟专栏,集中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深入报道各地的宣贯工作进展情况。 五、坚持学以致用,用新《安全生产法》指导、规范、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范围、内容广泛,涉及到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注册安全工程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的安全生产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等,在采取断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方面,制定了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强制性措施,以及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的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将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取消了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所有这些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安监部门必须立即行动,在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审视我们每项工作,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标尺,重新理清工作思路,谋划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流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