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
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
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
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
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
“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随着国家建设的需要,相关各法律、法规,对
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的安全、职业病等设施的建设也引用
“三同时”制度进行强化管理: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
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